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北斗基础产品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1-01-20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点击: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北斗基础产品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北斗基础产品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是我国自主建设运行的全球卫星导航系统,是为全球用户提供全天候、全天时、高精度的定位、导航和授时服务的国家重要时空基础设施。为进一步提升芯片、模块、天线、板卡等北斗基础产品质量,保障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在各领域各行业的广泛应用,现就开展北斗基础产品认证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北斗基础产品认证工作坚持“统一管理、共同实施、政府引导、市场运行”的基本原则。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建设、运维、应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结果采信,营造有利于北斗基础产品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北斗基础产品认证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认证规则和认证标志,标志图案如下。

北斗基础产品认证

三、市场监管总局牵头组建由政府部门、科研机构、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标准化机构、生产企业和用户等相关方参与的北斗基础产品认证技术委员会,协调解决认证体系建设和实施过程中有关技术问题,研究提出工作建议等。

四、从事北斗基础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具备从事北斗基础产品认证相应的技术能力。

五、认证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北斗基础产品认证规则、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认证工作,建立可追溯工作机制对认证全过程完整记录,并对在认证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六、认证机构应当公开认证收费标准和认证证书有效、暂停、注销或者撤销的状态等信息,接受社会的查询和监督,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北斗基础产品认证实施情况及获证产品信息。

七、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工作和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八、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北斗基础产品认证机构及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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