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

时间:2021-08-03  来源:工信部   点击: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下称《规范》)。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

 

现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2021年7月27日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制造强国、科技强国、网络强国、交通强国建设,推动汽车智能化、网联化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

 

本规范所称道路测试,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本规范所称示范应用,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运行活动。

 

本规范所称测试区(场),是指在固定区域设置的具有封闭物理界限及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所需道路、网联等设施及环境条件的场地。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推动和促进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并发布相关信息。

 

第四条 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

 

本规范所称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地级市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章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

 

第五条 道路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道路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试验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

 

(三)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四)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

 

(五)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六)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进行事件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七)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示范应用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申请、组织示范应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个单位或多个单位联合体,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试验检测或示范应用运营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

 

(三)由多个独立法人单位联合组成的示范应用主体,其中应至少有一个单位具备示范应用运营服务能力,且各单位应签署运营服务及相关侵权责任划分的相关协议;

 

(四)对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五)具有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方案;

 

(六)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七)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进行事件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八)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是指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授权负责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安全运行,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从车内采取应急措施的人员。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四)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超员、超载、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

 

(六)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

 

(七)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培训合格,熟悉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示范应用方案,掌握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操作方法,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辆和专用作业车,不包括低速汽车、摩托车,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

 

(二)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对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需提供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三)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四)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传下列第1至4项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下列各项信息在车辆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

 

1.车辆标识(车架号或临时行驶车号牌信息等);

 

2. 车辆控制模式;

 

3. 车辆位置;

 

4. 车辆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等运动状态;

 

5. 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

 

6. 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

 

7. 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

 

8. 反映驾驶人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及语音监控情况;

 

9. 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如有);

 

10. 车辆故障情况(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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